校园秩序及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07-08-26 阅读次数: |
校园秩序及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学生学习、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校园安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积极支持健康、有益于学生成功素质培养的活动的开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课外活动要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以活跃校园气氛,营造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成功素质为目标。学生课外活动在学生工作处的宏观管理下进行。具体由各学生团体管理机构予以组织开展。
第二条 校内举行的大型学生活动在开展之前须得到学生工作处的许可,各级组织不得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和休息时间开展大型活动。
第三条 学生应根据要求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努力煅造自己的成功素质。
第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学生团体,并踊跃参与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学生社团的建立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社团活动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未经审批,校园内不得进行现场售卖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严禁组织和参加“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及其活动。
第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
第八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不得在未经许可处张贴。 内容要规范、健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不得有损学校形象,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为校园秩序的规范做出积极努力,学校积极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并为此创造平台。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当途径,对学校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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