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校园服务 >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8-26  阅读次数: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为加强在校学生的住宿管理,确保良好的生活秩序,创造整洁、安静、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安定团结的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管理
第一条    校园学生公寓是学校为保障在校学生住宿而建设的学生专用住房。所有在校学生(特殊情况除外),应按照学校学生住宿分配方案,有秩序的在校园学生公寓住宿。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凭入学通知书、学费交纳凭证和宿舍家具押金等收据到
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宿舍及床位住宿,未经素质导师和学生宿舍管理科同  
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强占其它宿舍或床位。
第四条 学生要爱护宿舍设施、设备,凡属学生宿舍内公物、家具、不准拆除和擅自搬离学生宿舍,不得在家具上刻写和敲打。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留学,必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退房手续,证明宿舍设施无损坏、无丢失,无拖欠水电费,方可领回宿舍家具押金。
第五条 学生在宿舍生活中,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
到人走灯关,白天尽可能不用电,少用电。
第六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拉电线、
网线。
第七条 宿舍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从窗口乱丢废纸、果皮、倒水,不准在墙壁上乱贴大小字报、广告、或乱写乱画,不准在走廊上打球、溜冰等,不准在房间、走廊、厕所、洗漱间等地方烧废纸或烧煮食物;宿舍卫生要坚持每日清理,每周做一次大扫除。
第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打架斗殴、哄闹、敲盆、摔瓶、酗酒和赌博;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九条 午休或晚熄灯后宿舍内必须保持肃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等。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就寝,宿舍楼日常晚上十点锁门,十点半熄灯,晚归者必须出示学生证并进行登记;周末、节假日和夏天炎热季节通宵供电,但学生亦须按时就寝。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下需留宿外人,必须经素质导师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将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学生宿舍。
第十三条 宿舍内要注意防盗,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异性寝室的,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或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预定的时间内离开,进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个小时。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配一把房间钥匙,本人要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丢失后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每间宿舍选出寝室长一人,负责本宿舍卫生和管理工作,健全宿舍值
日制度。
第十七条 负责宿舍楼内卫生的勤工助学同学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楼栋内卫生,
保持楼内清洁。
第十八条 素质导师、宿管会成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周至少查寝两次,查寝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上列宿舍管理规定,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科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没收违章器具,对不服管理,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二) 学生宿舍管理中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在实行学校职能部门专责管理的同时,实行学生自我管理。     学校建立宿舍管理的学生自治组织,依靠学生自治组织的作用,实现学生在宿舍生活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管理的自治组织是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它是学生工作处 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而设立的,由校、院两级组织构成,各楼栋、楼层设楼长、楼层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同学们服务,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秩序,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努力创造和维护安定、团结、文明的生活环境。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与奖励
考核的对象:学校和学院两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考核人员: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由学工处和学院进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由学院分管老师和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进行。
(3)考核项目及权重依据其章程进行。
优秀楼长或楼层长的评比,由该楼长或楼层长所在的楼栋或楼层获得的星级寝室的数量决定。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享受学生干部待遇,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加1个素质学分,获得优秀楼长或楼层长加1个素质学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校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三)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包括不允许在校外走读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客观因素)必须在校外居住的,可写申请说明原因,家长签字,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将在外住房地点、联系电话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居住必须按时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早读、晚练习;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任何人身财产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是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取消其享受一切评优评先资格;经劝说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四)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