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校园服务 >
学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26  阅读次数:
学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行成功素质教育,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具有笃志、博学、崇实、拓新四种成功品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二) 荣誉称号的设置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优秀班集体”、“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学校为鼓励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特设置各类单项奖。单项奖设置有:1、学术论文奖 2、单科学习成绩奖 3、社会实践奖 4、文体活动奖 5、英语四、六级优秀奖,八级通过奖 6、计算机三级优秀奖
第七条 特长生奖励
学校鼓励学生特长的培养,凡有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或证书;
(二)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他方式。
(三)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九条 评选范围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凡我校学生班集体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十条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三分之二范围的;
(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从第四学期起,本、专生分别通过国家四、三级英语水平考试者优先;
(四)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和参加社会各种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体基础,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综合操行测评达到优秀等次,非专业素质突出;
(七)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标兵”条件
(一)符合“优秀学生”条件。
(二)学习成绩在班级前三名及专业前十名,且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三)本科生通过国家六级英语水平考试(一、二年级学生不作此要求,艺术生放宽要求),专科生通过国家四级英语水平考试(一年级不作此要求)。
第十三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学习课程考试原则上无补考的(重修),平均成绩一般达到75分以上。
(二)学生干部测评连续2次达到优秀等次,综合操行测评达到优秀等次。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且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能联系群众,在同学中享有威信。
(四)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且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想,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明显实绩,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学公认。
(五)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条件。
第十四条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学习课程考试原则上无补考的(重修),平均成绩一般达到70分以上。
(二)学生干部测评连续2次达到优秀等次,综合操行测评达到优秀等次。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且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能联系群众,在同学中享有威信。
(四)在院级学生组织中任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想,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明显实绩,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学公认。
(五)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条件。
(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班集体”的班级团支书和班长(连续任职者)优先。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基本知识、基本能力与基本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德、智、体诸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二)在校期间,始终刻苦学习,没有课程补考重修,总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三)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
(四)本科生通过国家四级英语考试,通过六级者优先,专科生通过国家三级英语考试,通过四级者优先。
(五)在校期间,本科生曾三次(含三次)受到校级奖励,专科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校外奖励。
(六)操行评定达到优秀等次,非专业素质突出。
(七)在校期间在某些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或有专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者;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条件
(一)班风好。班级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绝大部分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凝聚力强,能自觉遵守校、院、班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风好。全班同学专业成绩良好,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本学年内全班不及格率(补考重修率)低,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中名列前茅;英语三、四、六级水平考试通过率及计算机考证率高。
(三)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创意、有特色、有成效,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四)班级制度建设好。认真贯彻学校有关制度,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寝室创建制度等);在校、院组织的有关检查中获得好的成绩。
(五)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校、院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素质拓展活动有特色。
(六)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好。班级要形成一支强大的学生骨干队伍,在政治思想、道德风尚、精神文明和学习、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
(七)受到省、部级或学校表彰奖励的班级,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风较好。班级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大多数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较有正义感,凝聚力较强,能自觉遵守校、院、班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风较好。全班同学专业成绩优良,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本学年内全班不及格率(补考重修率)低,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中较好;英语三、四、六级水平考试通过率及计算机考证率较高。
(三)班级组织建设较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创意、有特色、有成效,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四)班级制度建设较好。认真贯彻学校有关制度,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寝室创建制度等);在校、院组织的有关检查中获得好的成绩。
(五)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校、院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六)学生骨干队伍建设较好。班级要形成一支较强大的学生骨干队伍,在政治思想、道德风尚、精神文明和学习、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一)学术论文奖。学生参加校内外课题研究,评为优秀学术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学术论文奖。
(二)单科学习成绩奖。每学年各科学习总成绩排名班级第一者及单科校内、校际竞赛获取名次者,可获单科学习成绩奖。
(三)社会实践奖。学生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第二课堂中表现突出者,可获社会实践奖。
(四)文体活动奖。在学院、学校、校际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态度积极,成绩优秀者,可获文体活动奖。
    (五)英语四、六级优秀奖,八级通过奖。学校对参加全国英语四、级优秀者及在校期间通过八级者给予奖励。
(六)计算机三级优秀奖。学校对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三级考试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
(一)“优秀学生”分别奖励一等奖学金600元、二等奖学金400元、三等奖学金200元。
(二)授予“优秀学生标兵”的,获特等奖学金1000元。
(三)授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获一等奖学金600元;授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获二等奖学金400元。
(四)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获三等奖学金200元。
(五)“优秀班集体”在评选的基础上由学校审核确定,分别奖励班级素质导师300元和班级活动经费700元。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班集体”的班级团支书和班长(连续任职)分别加2个素质学分。
(六)“先进班集体”在评选的基础上,由学校审核确定,分别奖励班级素质导师200元和班级活动经费400元。
    (七)单项奖评选,奖金每人每年100—500元。
(八)特长生奖励,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院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评选名额,由所在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推选,经学院党总支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学校审批;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和学院评选名额,由相应学生组织按规定比例进行推选,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意见后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四)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选时间
(一)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毕业生的评优在毕业前夕结合毕业鉴定评选。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由各学院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并组织评选工作;
(二)学生个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写鉴定考核表,对上一学年个人在德、智、体诸方面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学生班级要按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班级工作总结报告;
(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班提出初评名单,在本专业年级内进行评议后提交学院党总支,由学院党总支对照评优评先条件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后,并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经学校批准后行文公布并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均填写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除物质奖励外,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授予“优秀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除物质奖励外,还颁发奖状。
第二十六条 评选过程中要求材料齐全,有弄虚作假者将撤消奖励,并追究弄虚作假者的责任。(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v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