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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8-26  阅读次数:
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学校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学生工作处派出学生干部协助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校出资或由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岗位。
第四条        全校勤工助学岗位须得到学生工作处的认可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全校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其发放由财务处统一进行。
(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六条        享受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是我校在册贫困生。
第七条        贫困生资格认定条件:
(1)有乡政府、城镇街道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2)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扶贫救助对象;
      (3)因突发因素(如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4)交纳学费和在校日常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5)符合条件的学生需经素质导师同意,在各学院填写贫困生登记表,并在学校贫困生电子档案中有相应记录。
第八条        贫困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权利:
(1)吸烟且屡禁不止;
(2)酗酒滋事;
(3)谈恋爱行为不检点;
(4)经常上网吧;
(5)染发、穿奇装异服;
(6)购买个人电脑等高档次消费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7)受到处分未被撤消的;
(8)学习成绩差且学风不良、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接受各类对贫困生资格的投诉,经调查,学生贫困情况不实的,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学院或素质导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临时性岗位可随时安排。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主要有:(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一般岗位的任期为一学期,特殊岗位也可以是一年,某些岗位可是临时性的。
(四)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经学生工作处许可后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要对学生公开,由各单位负责录用,录用结果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和存档。
第十四条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各学院主管贫困生的组织或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五条申请上岗的学生须在学生工作处的贫困生电子档案里有相关记录,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录用后一般应签定协议。在工作开始前,学生可视能力或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工作岗位,但在工作后不得自动离职或突然提出辞职,否则将视为工作不合格。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岗位不适应的,参加该岗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按照规定提前一周向各院及学校主管勤工助学工作的老师和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经准许协议才可解除。用工单位要将此种情况详细记录,交于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工作处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主管贫困生的组织和各素质导师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五)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是全校贫困生和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各用工单位协助管理,学生工作处派出学生干部参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学生如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用工期满,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人员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二十三条  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整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学生工作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工作协议,附加工作条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学生对其不满的可到学生工作处投诉。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以用工单位考核为主,学生工作处委托学生组织参与考核。考核以“日”和“周”考核的形式进行,采取周公布,月末公布工资情况。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给工资的100%、90%、75%、50%。特殊岗位(按时计算工资的)可不按此项规定执行。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学生予以辞退,并取消其贫困生资格。连续一个学期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校园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记入文书档案,在学校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六) 勤工助学劳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可根据情况按月、按时、按劳结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一般每小时3元--8元,具体由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工资的发放,用工单位应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在规定时间内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最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寒暑假除外)。
第三十条岗位劳酬每个月核算一次,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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