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特长生培养的暂行规定 | |||||||||||||||||||||||||
发布时间:2007-08-26 阅读次数: | |||||||||||||||||||||||||
关于特长生培养的暂行规定
为了实施成功素质教育办学理念,鼓励在一定领域有特长的学生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一条 特长生指的是在一定领域有特别才能、特别兴趣、特别专长并有取得成果的潜力的学生。它是学校成功素质教育办学理念成果的具体体现,学校鼓励并支持特长生的发展,积极为特长生发展创造各种必要条件。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为特长生的发展给予方便,提供舞台,要为特长生特长发展创造内动力,特别是各学院要积极行动,早选苗,早培养,早出成果。
第三条 各学院要保护特长生,要让其张扬个性,鼓励其克服困难,积极进取。要促进学生向基础扎实、特长明显、志向高远、人格健全方面发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尊重特长生,对其成长创造健康的舆论环境,不得对特长生侮蔑和贬低;特长生也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处理好与身边同学的关系,不搞特殊化。
第五条 学校鼓励特长生发挥特长,积极争取各类成果。对在发表文章、发明创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取得成果的特长生将予以奖励。
第六条 学校支持特长生积极参加校外活动。特长生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须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影响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在活动前须到校团委登记认可并以中南分校的名义或学校组队进行。
第七条 各学院上报申请奖励时,需出具获奖证书或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到校团委办理相关手续,复印件用于存档,原件由申报者保存。校团委将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对合格者签字盖章确认,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特长生申报学校奖励,应在取得成果后一个月内以学院名义申报,逾时以学生个人名义提出的申报,校团委不予受理。学校定于每年9月份对申报批准的特长生集中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特长生竞赛活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单位:元)
第十条 学生发表作品、发明创造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加倍奖励。
第十一条 对取得成果的特长生,学校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还给予精神鼓励,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优秀特长生”荣誉称号,并记入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学校将利用各媒体加以广泛宣传。
第十二条 特长生根据取得的成果情况可以获得2——4个素质学分,并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特长生对其成果享受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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