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07-08-26 阅读次数: |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保证学生干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在学生管理部门和党、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和组织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干部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们服务,关心和维护同学们利益,不能脱离学生,更不允许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同学的表率。
(二)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辞职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六条 基层组织和班级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学生干部,需报上一级组织审查批准后任职。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质修养;
(2)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4)具有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善于听取同学的意见,团结同学;
(5)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且有能力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6)严于律己,言行一致,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第八条 根据学生干部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未经批准离职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辞职:
(1)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因违反国家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党团组织通报批评或处分;
(3) 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考试不及格;
(4) 课程成绩平均分达不到年级前60%以上,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的;
(5) 与其他学生干部闹不团结,影响工作不能顺利完成;
(6) 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7) 作风不正派,以职权谋私利,在同学中拉帮结派;
(8)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比较差,不能发挥积极带头作用;
(9) 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荣誉。
第十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1) 个人提出辞职报告,报相应的学生组织,班委会干部报素质导师;
(2) 相关的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经研究同意辞职,要及时组织选拔新干部接替其工作。班委会干部辞职由素质导师处理。
第十一条 属第九条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不主动提出辞职的,可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免职。
(三)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权利:
(1)根据学校有关决定和上一级组织意见,开展有关工作;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相关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相关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民主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素质拓展和学风建设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和维护者;
(3)积极地去关心和帮助成绩后进、生活困苦、思想极端的同学;
(4)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6)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四)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校级各类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分团委、院学生会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院学工部门领导,其考核按校团委统一布置进行。
第十六条 校团委和学院分团委每学期要进行一次以上学生干部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档制,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校级各类学生干部的考核采取月考,每学期总评一次。测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学生干部可获0.5个素质学分,被测评为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做免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工作努力,表现突出且连续2次测评为“优秀”的可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团支部干部、班干部由素质导师按照学生干部基本条件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分团委。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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