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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理顺资产管理关系,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作用,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资产主要指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1、存货:主要包括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外购机具、外购备件等商品及木工厂、塑钢厂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等。
2、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物品,单位价值虽在200元以下,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各种物品,也属于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体育设备及设施、图书、交通设备、其他等。
3、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单价价值在2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各项资产。如电工工具、电料、水暖材料等。
第三条  学校的资产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入库,按需要领用,分级归类管理,坚持责任到人,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损失谁负责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在校委会及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负责管理全校的资产的收、发(用)、存管理;负责按实物类别分类、经济用途等分类,设置实物台帐及管理辅助台帐,做到帐实相符,明确资产的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全校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使用资产不当现象提出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学校所属各院(部)、各处(室)。

第二章  学校资产的采购
第六条  实行有计划采购物资。由使用单位根据本部门教学业务需要,提出学期计划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需要不浪费,够用不积压的原则,考虑现有库存情况,编制各部门的物品采购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计划,资产管理处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整理、汇编、上报工作。因工作延误,影响教务活动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日常零星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经分管校长批准,方能实施采购。
第八条  对已获批准的计划书,凡需签订合同或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由招投标办公室采购;零星办公用品、水电材料等由总务处负责采购,仓库保管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资产的入库
第九条 对外购买的一切物品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坚持先入库后领用的原则,未办妥入库手续的物品不得发放和领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控制。
第十条 对外购买的固定资产由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或招投标办公室及使用部门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能发放使用。重点项目或工程可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自购的各种材料、物品应按下列程序及办法办理入库。
1、采购员购回的物品应立即送仓库办理入库,经仓库管理员登记。
2、采购员入库时要认真填写入库单,详细填写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相关资料,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3、仓库保管员要根据批文、合同、购料清单等资料,逐项认真核对所购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不合法的物品有权拒收。
4、校办工厂生产的成品应进行入、出库的管理,由生产人员按完成的实际数量、类别办理入库。生产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均应在入库单上签字,各生产厂要建立成品库存实物明细帐,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5、仓库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物品,负有管理责任。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应按损坏程度、丢失物品的价格予以赔偿。
6、保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有意收受不合格物品、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7、验收时发现短缺和损坏的,应立即查明原因,配合采购人员进行索赔或报损。

第四章   资产的领用
第十二条  领用实行部门主管负责制。凡部门领用物品,无论大小、多少,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坚持谁用谁领、谁用谁管、谁用谁承担资产管理责任的原则。如有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坚持节约原则,一次领用数量过大或已用完定额的部门领用物品时,要经过资产管理处处长同意方能发放,对超定额的领用要做好详细记录,作为费用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领用程序如下:
1、领用人必须仔细填写申领单。详细写明所领物品的名称、用途、数量,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开具领用单。未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保管员不得开领用单或发放物品。
2、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根据经部门领导签字后的申领单,认真填写领用单,核实领用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对不合理的申领保管员有权拒发。
3、资产管理员根据保管员领用签字后的领用单登记“费用限额卡”、“个人资产管理台帐”,并在领料单上签字,交保管员发货。未经资产登记和费用卡登记的,保管员不得发货。
4、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部门内的申领单,本着实行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把好领料关。因部门负责失职造成虚领、浪费等,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部门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校办工厂的生产领料,要根据生产计划定额填写领料单,经厂长签字确认方能发货。未明确用途或未经生产厂长同意签字的领料,保管员不得发放。

第五章   资产的借用
第十四条  对各类施工工具、水电工具、工作用具、各类可重复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借用制度,借用的资产造成丢失和人为损坏的由借用人或单位负责赔偿。
1、外出施工所借用的工具、机具材料,由借用人负责管理,施工人员由施工组长借用,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2、民工借用工具,由施工队队长负责借用,凡借用工具都必须由队长写借据,经保管核发。借用时一定要所属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要注明借用事由、归还时间。凡借用的工具必须归还,到期不能归还造成损失的,由借用人赔偿,直接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3、工作人员借用的工具,由资产管理处设立个人实物台帐,领用后由各人自己保管,不得丢失。凡有丢失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如因工作使用损耗或因工具质量损坏的,实行同型号以旧换新。
4、水电班公用工具,由水电班班长负责领取,并在组内指定专人保管,不指定专人保管的,由班长负责保管,造成丢失的由保管人赔偿,因工具质量造成损坏的,实行以旧换新。
5、开展学生活动借用学校财产的,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活动期间,由活动承办单位[如:学工处、学院(部)、校团委等]负责联系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借用申请,经过承办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认可资产管理处方能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人必须填写借用单据,写清借用用途、时间、归还日期,借用如不能如期归还,资产管理处将追究承办单位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承办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资产设备的分级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按资产用途及性质进行分级归口管理如下:
1. 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专用材料及物资、工程用车等的管理。
2. 总务处负责:
(1)教师公寓、宾馆、食堂家具、器具等;
(2)机器设备、机具、电工电料、配变电设备、电工电具等。
3.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车辆的管理。
4. 学工处负责:学生公寓家俱的管理。
5. 校办工厂负责:本厂机械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6. 体育教研室负责:体育设备及设施的管理。
7. 图书馆负责:图书及图书馆设备、设施的管理。
8. 宣传处负责:广播器材及设备,摄影、摄像设备的管理。
9. 教务处负责:教学中心教室家俱、教师休息室物品的管理,印刷厂、文印中心设备的管理。
10. 各学院负责:本部门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及办公室资产家俱的管理。
11. 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
12. 全校房屋钥匙: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13. 重要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4. 计算机中心负责:计算机中心设备及教学中心多媒体教室财产管理。
15. 各单位领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音响设备、电器设备、办公用具、器具等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资产、其他不能明确使用人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其使用情况责成使用人管理,不得落实责任人的由资产管理处收回学校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转移和交接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离岗,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 学校内部工作调动时,对个人台帐的物品可随身带入新的工作岗位。
2、 离职、离岗时对个人台帐上的物品必须退还给资产管理处,销除个人台帐后,方能办理离校、离岗手续。
3、 内部调动、离校、离岗时,对本人负责管理的公物,必须进行交接。由移交人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纳人共同清点,经移交人、接纳人、监交人(资产管理处人员)三方签字,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归口部门负责赔偿。

第八章  资产的维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1、 学校资产管理处定期检查各部门教学、办公仪器设备并加贴封条(除教学、实验必须拆机使用的实习、实验设备外)。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一经发现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
2、所加封设备如有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送检、维修或报损。送检、维修完毕后加贴封条。
3、教学、办公设备必须做到下班前先关机后切断电源,做到人走机关,不得违章操作。如:先不关闭仪器、设备,直接关闭总电源,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
4、经常要保持设备、仪器的清洁,做到摆放整齐、防尘保洁。每月对设备、仪器内外做一次专业级的清理,保证设备、仪器表面无污垢,散热孔、排气孔的畅通。对一段时间不使用的设备、仪器及部件、工具等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做好清理、保养后存放。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每次使用后做好保养、防尘后存放。
5、为科学使用设备、仪器特规定:凡复印同一材料份数不到50份的使用复印机印制;超过50份不足200份的使用一体机印制;超过200份的使用胶印机印制。
6、凡私自开封,造成设备、仪器损坏和部件丢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部门不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赔偿。
7、违章使用或不按规定存放引起设备、仪器损坏的,由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九章   资产的出门制度
第十九条  要加强资产出入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1、任何人携带资产出门应有出门证;
2、出门证由资产管理处出据;
3、出门证主要包括资产名称、出门事由、携带人员,须返回的应注明返回时间;
4、出门证要加盖资产管理处公章及开证人签字,出证人员徇私舞弊要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5、保卫处对出门的资产应详细登记,不得漏登或少登。保卫人员不负责任,一经查出,除赔偿外,还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专业设备的管理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校务委员会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体财产分类管理见《关于资产管理制度[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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