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高校自此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为高校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产生背景及其演变 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之后,教育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其中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1977年底,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教育秩序在得到恢复的同时,逐渐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从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又必须依靠教育”的著名论断以后,教育在党和国家中的战略地位得到了确立。这就为之后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出奠定了基础。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8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规定高等学校有招生分配、财务管理、基本建设、人事管理、职称评定、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国际交流8个方面的权利。1992年8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学校16条办学自主权,涉及学校管理和办学的各主要方面。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高等学校作为办学者所具有的独立于举办者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并且在第32-38条规定了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与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财产管理等7个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确定了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内容,为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奠定了法律基础。自此,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已经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形成了一套互相配套的体系。[2]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发展 1.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式发展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式发展是指通过立法工作,健全高校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使高校真正成为一个独立意义上的法人。[3]具体来讲,就是指高校在日常管理及其运行中,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办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而现实生活中,高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对其任何方面的变革都会牵涉到不同集体的利益,这就使得高校改革举步维艰。所以,为了使高校真正享有办学自主权,就必须健全高校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地处理国家作为投资者、政府作为管理者、学校作为办学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借助制度的刚性力量来扫清种种障碍,为高校的长远发展开辟广阔的空间,从而使大学办学自主权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