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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宏观管理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0-06-09  阅读次数:

2.加强教育评估,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
   
我国自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借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通过教育评估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上,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实现作重要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在确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明确规定了高校的质量责任,及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的义务。[5]由此可见,外在的教育评估是高校自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3.
健全中介组织,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

   
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和高校之间的“第三地带”,既可以约束政府过强的行政导向而忽视办学规律的行为,又可以约束高校只强调学术发展而忽视现实社会需要的行为,有利于政府行政导向和高校学术权威的有机结合。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把它称之为“学术协调模式”。[6]在我国,建立中介组织,协调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它可以阻止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过分扩张,避免对高校过多的行政干预,以此拉大政府与高校的直接距离;第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对高校的发展提出要求,以实现高校的社会职能;第三,作为高校的代理人,向政府提供信息,反映高校的现实需求。

   
四、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展望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根本保障。赫钦斯曾经说过,失去了自治的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然而,高校在社会之中处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国家的统治阶级必将借助其特权,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高校的控制和影响,这是现实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高校为了抵制各种外在因素对其办学自主权的干扰,必须通过集体谈判和学生参与这两种途径,实现其办学自主权。[7]这里的集体组织是一个专业性的组织。在这类组织中比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大学教授协会,它在保护美国大学和学院的学术自由方面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集体谈判的方式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高校各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学生作为高校的主要消费者,他们在高校中处于一个关键的地位。按照杰弗逊的理论,政府的合法权利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他们主张,所有与学生有重要关系的决策都应该征求学生意见。如果高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时不征求学生意见或听取了学生意见而不照办,那么学生的不满就会变成破坏,而破坏又会变成高校暴力,将会反过来威胁到高校自主权的行使。所以,为了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真正得以实施,我们决不能忽略来自学生的声音,并且应该把它们置于重要的地位加以考虑。(作者陈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Z].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Z].

[3]张建初.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大学治理结构[J].教育评论,2009,(5).

[4]韩华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9-61.

[5]杨德广.高等教育管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49.

[6]姚启和.高等教育管理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166.

[7]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3)[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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